南樂縣人民防空辦公室行政職權清理目錄匯總表
發(fā)布時間:2015-12-30
??來源:縣政府
附件四 | |||
南樂縣人防辦部門行政職權清理目錄匯總表 | |||
??? 部門: | (公章) | ||
序 號 | 類? 別 | 職權名稱及數量 | 調整意見 |
一 | 行政許可 | 共 3 項 | |
1 | 人防工程項目(不含單建人防工程項目、不含縣級人防指揮所)審批。 | 保留 | |
2 | 人民防空工程(含通信警報設施)拆除審批。 | 保留 | |
3 | 人防工程使用審批。 | 保留 | |
二 | 行政處罰 | 共 17 項 | |
1 | 工程監(jiān)理單位與被監(jiān)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、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 系承擔監(jiān)理項目建設工程的監(jiān)理業(yè)務的處罰。? | 保留 | |
2 | 人防工程監(jiān)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,弄虛作假、降低工程質量或者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、建筑材料、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處罰 。 | 保留 | |
3 | 施工單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處罰。 | 保留 | |
4 | 人防工程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、建筑構配件、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,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、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處罰 。 | 保留 | |
5 | 人防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、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等的處罰。 | 保留 | |
6 | 人防工程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,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設計或者指定建筑材料、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、供應商的或者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等的處罰。? | 保留 | |
7 |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人防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處罰。 | 保留 | |
8 | 勘察、設計、施工、工程監(jiān)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人防工程的處罰。 | 保留 | |
9 | 勘察、設計、施工、工程監(jiān)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人防工程的處罰。? | 保留 | |
10 | 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后,建設單位未向人防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處罰。 | 保留 | |
11 | 建設單位未組織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,擅自交付使用以及對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處罰。? | 保留 | |
12 | 建設單位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處罰。 | 保留 | |
13 | 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(guī)定將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、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人防部門備案等的處罰。 | 保留 | |
14 | 建設單位將人防工程肢解發(fā)包的處罰。 | 保留 | |
15 | 建設單位將人防工程發(fā)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、設計、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(jiān)理單位的處罰。? | 保留 | |
16 | 不建防空地下室的處罰。? | 保留 | |
17 |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;不按照國家規(guī)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;違反國家規(guī)定,改變人民防空工程的主體結構,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 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;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的;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、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、警報設施的;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、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處罰。 | 保留 | |
三 | 行政強制 | 共0項 | |
四 | 行政征收 | 共 1 項 | |
1 |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收(含拆除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收) | 保留 | |
五 | 行政給付 | 共 0 項 | |
六 | 行政檢查 | 共 4 項 | |
1 |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監(jiān)督檢查。 | 保留 | |
2 |
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(fā)利用及城市地下空間開發(fā)利用兼 顧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監(jiān)督檢查。 |
保留 | |
3 | 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(jiān)督檢查。 | 保留 | |
4 |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繳、使用管理情況監(jiān)督檢查。 | 保留 | |
七 | 行政確認 | 共 0 項 | |
八 | 其他職權 | 共 2 項 | |
1 |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質量監(jiān)督。 | 保留 | |
2 | 附建式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審批。 | 保留 | |
合計 | 共 27 項 |